其他省市項目申報通知
為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》,優(yōu)化我省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,引導促進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高質量發(fā)展,加強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服務管理,規(guī)范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工作績效評價(以下簡稱“績效評價”)活動,確??冃гu價結果公開、公正、科學和客觀,制定本辦法。
第一條 評價對象
在我省境內注冊登記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正常運行一周年以上,開展科技中介服務活動的以下機構:
1.科技部門已認定(備案)的技術轉移(服務)機構、生產力促進中心。
2.其他主要從事科技創(chuàng)新服務、政策咨詢服務、評估評價服務、技術交易服務等科技中介服務的機構。
第二條 評價方式
績效評價實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自愿參評原則,按年度組織,由專家根據申報材料,針對評價內容、按指標權重,采取百分制打分評價。
第三條 評價內容
針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上年度向企業(yè)提供的科技創(chuàng)新服務、政策咨詢服務、評估評價服務、技術交易服務以及綜合服務業(yè)績等方面進行績效評價。
第四條 組織實施
1.省科技廳負責組織績效評價工作,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承擔績效評價事務性工作。
2.設區(qū)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動員轄區(qū)內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參加績效評價;審核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提交的網上和書面申報材料,并將審核通過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推薦至省科技廳。
第五條 評價程序
1.省科技廳發(fā)布年度績效評價工作通知。
2.設區(qū)市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動員轄區(qū)內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參加績效評價。
3.自愿參加績效評價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(以下簡稱“參評機構”)根據通知要求,提交參加績效評價的網上和書面申報資料。
4.設區(qū)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參評機構進行信用核查,審核其提交的網上和書面申報材料,并在規(guī)定時間內對審核通過的參評機構網上推送、將其書面申報資料及推薦意見寄送至省政務服務中心省科技廳窗口。
5.受省科技廳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擬定績效評價專家評審方案,報經省科技廳相關責任處室審定后實施,并將專家評審意見及時上報。
6.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評審意見,按相關規(guī)定研究和確定參評機構績效評價結果,公示后向社會發(fā)布。
第六條 參評機構需要提交的材料
1.機構的法人證書復印件;
2.科技創(chuàng)新服務相關附件,包括技術診斷項目清單、需求挖掘項目清單和人才推介人員名單;
3.政策咨詢服務相關附件,包括為企業(yè)提供政策咨詢、服務項目清單(含項目申報、各類資質認定等),為企業(yè)提供科技創(chuàng)新培訓服務清單,開展專利、標準等知識產權服務清單,開展政產學研用金對接活動清單及相應的證明材料;
4.評估評價服務相關附件,包括技術評估項目清單、科技成果評價項目清單及相應的證明材料;
5.技術交易服務相關附件,包括促成供需雙方合作項目清單及合同等證明材料,技術投融資服務項目清單及合同等證明材料;
6.綜合服務業(yè)績相關附件,包括服務企業(yè)名單及合作協(xié)議等證明材料,上年度機構財政報表,機構所取得的知識產權、標準、資質認定和獎勵等證書復印件;
7.其它能夠說明機構服務能力和業(yè)績的相關材料。
第七條 評價結果與應用
1.績效評價結果形式為全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綜合排名和科技創(chuàng)新服務、政策咨詢服務、評估評價服務、技術交易服務四個單項排名。
2.為示范引導我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提高服務能力,省科技廳向社會推介發(fā)布綜合排名和單項排名結果。根據評價結果,擇優(yōu)推薦給予相關政策支持。
第八條管理責任
1.參評機構在參評過程中,如存在失信行為,取消其相應評價結果,且2年內不接受其參評申請;要求有關部門追回因績效評價獲得的財政支持資金等,并依據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進行處理。
2.各級科技部門在績效評價過程中,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的,視情給予約談、通報批評等處理;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及評審專家、工作人員等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、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,按照有關規(guī)定追究相應責任。
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關于修訂安徽省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辦法(試行)的通知》(科高〔2013〕66號)和《關于印發(fā)安徽省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績效考核管理辦法(暫行)的通知》(科區(qū)〔2013〕71號)同時廢止。
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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